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各分(子)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,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高效、安全廉洁,根据集团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集团范围内,以各种形式投资的项目均在监督范围之内。主要包括新建、扩建、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,及投资过程中的勘察、可研、设计、概预算编制、招投标、合同管理、工程或工艺变更、施工、竣工验收、决算等全部环节。
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、依法有序、权责一致、惩教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法规为准绳。严格遵守集团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。
第五条 监察处、审计处(部)、财务处(部)、法律处(部)和相关业务处(室)组成项目投资监督组,负责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日常监督。
第六条 监督方法
(一)听取汇报;
(二)参加有关会议;
(三)召开座谈会,与有关人员座谈;
(四)查阅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、会议记录、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;
(五)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。
第二章 监督组工作职责
第七条 相关业务处(室)负责对立项、可研、设计、招投标、工程或工艺变更、质量、进度、安全、验收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。
第八条 财务处(部)负责对项目投资概算、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;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、使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。
第九条 审计处(部)负责配合财务处(部)对项目的决算进行审核。
第十条 法律处(部)负责对合同签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(部门)履职情况进行监督,对项目建设中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。
第三章 监督组工作权限
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,监督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
(一)要求被监督单位(部门)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、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资料,并进行查阅或复制,对预算、决算进行审核;
(二)要求被监督的单位(部门)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;
(三)责令被监督的单位(部门)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制度的行为;
(四)要求项目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中介组织就有关情况进行汇报;
(五)可以参加有关设计变更、项目建设等各类会议。
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出监察建议:
(一)违反法律、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,应当予以纠正的;
(二)给集体利益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;
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,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的,必须采纳。
第四章 监督内容
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
(一)立项、可研、初设、详设、概算、预算要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;
(二)项目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。不允许非法分包、违规指定采购、以包代管的现象;
(三)设计变更程序要符合有关规定;
(四)要遵守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;
(五)要遵守集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。
第十六条 工程及资金管理情况
(一)要按批复的工程技术标准、建设规模、工程造价进行建设,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提高(降低)技术标准、扩大(减小)建设规模的现象;
(二)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、集团的有关规定。
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方面
(一)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;
(二)各项质量检测资料要齐全、真实。
第十八条 安全方面
(一)要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;
(二)各项安全检测资料要齐全、真实。
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及决算情况
(一)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验收有关规定;
(二)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审计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条 监督组成员要自觉接受被监督单位、被监督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:
(一)不认真履行职责,工作不负责任;
(二)隐瞒事实真相,弄虚作假;
(三)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;
(四)违反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;
(五)无故不参加、不服从监督工作安排。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违反党纪法规的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(一)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;
(二)未经批准扩大(减少)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;
(三)未经批准擅自对技术工艺流程进行调整的;
(四)建设中责任心不强,造成严重超工期的;
(五)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;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;
(六)违反财务制度挪用、截留资金的;违反资金审批程序,不进行决算审核擅自支付项目款的;
(七)管理不善,引起人员上访的;
(八)违反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;
(九)违反集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;
(十)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;
(十一)未经批准,项目建设超出概算的;
(十二)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纪委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